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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3日,在經歷2次意見稿的征求意見后,海關總署發布海關總署第251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令)。企業海關認證管理級別由原四類“優化”為三類,2021年11月1日生效。
2021年10月28日,海關總署發布了2021年第86號公告(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所涉及法律文書格式文本的公告),公示新法規下信用管理涉及的法律文書。
同日,配套發布署企發〔2021〕104號(海關總署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251號令生效后,各類別的企業管理措施。
2021年11月1日,251號令正式生效,原“一般信用”和“一般認證”“將成為歷史,統一優化為【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
2021年11月2日,萬眾期待,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8號(關于公布《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 )。高級認證新標準正式發布!
四明確
三期待
明確一
原【一般貿易企業】所享受的部分優惠措施普及至所有的“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署企發〔2021〕104號中明確“ 一、海關對除失信企業外的其他企業,按照《海關普惠管理措施清單》(詳見下方清單)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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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啥好說的,利好吧!突出海關“抓兩頭、促中間”的管理原則,除了“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其他企業實施“普惠制管理”!原一般認證可享受的內銷集中征稅免保證金、出境加工等優惠,除失信外,皆可享受了。
借改革東風,原一般信用企業,可以躺平了。。。
明確二
【高級認證企業】優惠措施變化不大。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在按照《海關普惠管理措施清單》實施管理的基礎上,還要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認證企業管理措施目錄〉的通知》(署企發〔2021〕16號)規定,給予便利的管理措施。
即高級認證企業優先辦理、減少監管頻次、降低通關成本、縮短辦理時間、優化服務五類22條便利措施,不變!
明確三
原【一般認證企業】待遇保留! “對管理方式為“實轉”的81個商品編碼,中西部地區除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經營企業及其加工企業同時屬于中西部地區)無需繳納保證金;東部地區除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繳納按實轉商品項下保稅進口料件應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之和50%的保證金。為降低對企業的影響,原一般認證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可暫按原有規定執行,不繳納保證金?!?/em>
劃重點:”原一般認證企業開展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可暫按原有規定執行,不繳納保證金?!钡?strong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可暫按”僅是過渡呢?還是永久?
明確四
【失信企業】三大利好!
1、對原失信企業給予重新認定機會,“經重新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其信用等級適用時間仍按原認定之日起計算。經重新認定,不存在《信用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再適用失信企業管理?!?/p>
2、失信企業細分為【嚴重失信企業】與【失信企業】,對于“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不實施聯合懲戒(何為【嚴重失信】?參考251號令第二十三條);
3、根據251號令的第二十六條,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失信企業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在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滿3個月、6個月、1年后可向海關申請信用修復。(劃重點:企業需主動提交材料申請)
Anyway,鼓勵改過自新!But,失信黑點還是抹不掉滴,堅守合規第一吧!
期待一
署企發〔2021〕104號第三條“海關對有申請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意愿的原一般認證企業(存量),優先培育、優先認證?!?/em>
何為“優先培育、優先認證”?
按照新出臺的高級認證新標準,僅此一套。那對于原一般企業需申請為高認,是否有較寬松的鼓勵措施或更強的培育力度?還是所謂優先僅是在認證時間順序上呢?期待。。。
期待二
查驗率,稽查率,一般認證企業如何過渡?在以往的企業認證需求當中,查驗率一直是企業關注重點和初衷,那查驗率的調整是否有過渡期?如何過渡?
期待三
按照新發布的“海關公告88號”,高級認證標準1+N標準大框架不變,原已取消的“加分項”又回來了,31項增加為32項。具體哪些變化?為利或弊?對企業提出哪些新要求?原一般認證如何準備高認?高認企業是否安枕無憂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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